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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调查取证:离婚多年后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9-24      发布人:福州调查侦探


离婚多年后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怎么办

一、离婚多年后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怎么办

在夫妻二人协议离婚之时,通常情况下他们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中针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划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或由当地法院于判定离婚之刻协同处理这方面的事宜。然而,如若在离婚若干年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纷争,则可参照如下几个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首先,假如在夫妻双方向法院申请离婚尚未满一年之际,其中一方对财产分割结果提出异议,那么该方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诉申请,主张更改或废止之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其次,如果夫妻双方已在法律程序结束后完成离婚手续,但在接下来的生活过程中,其中一方察觉另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出售夫妻共有的财产行为,那么他/她应自知晓或理应知晓此事之日起算起,在三年内再次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求;最后,倘若在离婚过程中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能得到妥善分割,而在日后双方又因为这些财产问题产生了纠纷,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这些财产,且此种情况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

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多年还能更改离婚协议吗

若需要协商解决,以下步骤或许能提供一些参考。

(1)离婚的两方当事人在领取离婚证书之后,如果有正当理由需更改关于子女生育监护权的协定或增加或减少子女生育费用和生活补助金的数额等事项,可向当初负责处理离婚注册登记事宜的婚姻注册管理局提出变更请求,按照规定填写正式的《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

(2)若婚姻注册管理局在对相关请求进行审查并确认属实之后,将允许有关变更请求获得批准,并且会在最终认可的《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上盖上该局专用印章。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变更协议只被允许一次受理。如果当事方再次提出类似的变更请求,婚姻注册管理局将会拒绝受理。在这种情况下,请求者可以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就此提出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针对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必须进行明确的规定。在离婚协议签署之后的一年内,如有需要,当事人可以提出修改财产分割方案的申请。而在离婚之后的三年内,如果发现对方存在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另一方有权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此外,对于离婚时

未能进行分割的财产,无论在什么时候发现存在争议,双方都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此类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并且这种权利不受时间限制。